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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由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立案監督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長江安徽段“1·26”跨省非法傾倒固廢案,由鏡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闖、黃安剛等12名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六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所有涉案違法所得。檢察機關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江蘇、浙江等地的9家印染、污水處理企業及李闖、黃安剛等12人共21名被告被判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據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指控,“1·26”跨省非法傾倒固廢案被告人李闖在無固體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作為中間商非法承接工業污泥處置業務,將工業污泥轉包,伙同黃安剛等人跨省運輸并傾倒有毒工業污泥2525.89噸至安徽省銅陵市江濱村江灘邊,造成環境嚴重污染,致使公私財產損失794萬余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17萬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李闖等人還非法傾倒有害工業污泥4410余噸未遂,船載污泥應急清理和處置費用約為人民幣150萬余元。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李闖、黃安剛等12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此案中,鏡湖區檢察院同時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江蘇、浙江等地的9家印染、污水處理企業及李闖等12人共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擔應急處置、環境損害修復、鑒定等各項費用1300余萬元,并對本次污染環境的行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一審法院經審理對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全部予以確認,并對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全部訴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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